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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股东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申请人向拟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厅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 设立申请书;
2. 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股东的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
3. 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 会计师事务所出资人出资承诺书;
5. 业务范围和机构名称预先核准材料;
6. 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三、省级财政厅局收到申请书等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复文件、颁发《*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务办公室关于设立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许可证,并报财政部备案;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及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执业。
五、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6个月内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执业备案。
六、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交纳费用。
以上是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机构资质许可的基本流程和注意事项。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办理前较好能够详细了解当地的政策要求,确保申请过程顺利进行。同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其服务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客户的利益,因此,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专业水平的机构,以确保服务质量和客户的利益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