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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公司注册条件
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章程和必要的评估人员;
(二)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价值5万元以上的用于评估业务的流动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产评估师;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由国家资产评估师担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只能在其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资产评估机构中从事评估业务。但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评估项目的名称、评估基准日、评估目的、评估范围和对象、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违约责任等事项。
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所从事的资产评估业务:
(一)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期间,受到大额诉讼、举报、仲裁或行政检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受到注册资产评估师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暂停执行所从事的资产评估业务的时间,不得**过三个月。暂停执行所从事的资产评估业务的时间较长或受到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未被解除暂停执业处罚之前,不得再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期间死亡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安排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经国家批准的涉及国有产权或上市公司股权的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实行回避制度。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业准则,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执行业务而受到打击报复;不得出具虚假、失实的资产评估报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对档案材料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完成业务后30日内将业务档案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设立资产评估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资产评估机构章程;
(三)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资格证明;
(五)经营场所证明;
(六)设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资产评估公司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和材料外,还应提交外方出资证明以及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参与其业务的承诺书。外国投资者作为股东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资产评估公司的,还应当按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材料。